为加强36365线路检测中心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管理,保证证书的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36365线路检测中心体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法人登记证书是基金会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二条 法人登记证书须由基金会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取得。
第三条 法人登记证书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办公室保管,并委派专人管理。
第四条 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应当悬挂于基金会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条 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因公使用证书或证书复印件,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证书原件的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两个工作日,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
第六条 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法人登记证书,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法人登记证书,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书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年检、换证。
第八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