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65线路检测中心体育发展基金会 监事(会)管理制度

作者:2022/12/02 11:3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36365线路检测中心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部门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产生程序进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监事的权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以及慈善工作、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八条 监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

第九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人数3名以上的可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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