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365线路检测中心体育发展基金会投资管理办法

作者:2022/12/02 11:0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36365线路检测中心体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保值、增值,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是指除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协定存款等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支付的限定性资产。

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进行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各项投资活动应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坚持以低风险投资为主,本组织可以开展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购买资产管理产品,即购买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股权投资,即通过发起、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委托投资,即委托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条 基金会应确保各项投资结构合理,投资活动不得影响慈善事业所需资金支付

第七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担保;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按风险递增迭次分为:

一类常规产品,主要包括信托产品、国债、货币市场基金及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等;

二类可选择产品,主要包括股票型基金、混和型基金;

三类禁止产品,主要包括期货和期权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银行,或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二)公司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5000万元。

(三)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人员。

对投资管理机构实施优选合作名单制管理,优先选择省内国有控股、经营风格稳健、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投资管理公司法人纳入合作名单。合作名单由理事会授权财务部每个会计年度进行更新。

第十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三章  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履行《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理事会对投资活动行使决策职权:

(一)制定、审议和修改投资活动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三)审议重大投资方案,确定投资战略、资产组合策略和风险容忍度;

(四)审议投资活动拟合作金融机构,确定金融机构合作白名单;

(五)检查、监督财务部的投资活动;

(六)其它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重大投资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制度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生效。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部对理事会负责,是投资活动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决议;

(二)根据年度投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开征集或邀请有意向的金融机构,根据金融机构资产管理规模及行业排名等要素,参考招标的流程确定合作名单;

(三)负责向进入白名单的金融机构发布投资活动需求,邀请金融机构提供投资项目建议方案;

(四)拟定直接股权或委托投资的初步方案;

(五)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对投资项目方案进行审核,经法律顾问审查通过后,提交理事会审议决策;

(六)负责将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超过500万元(含)的重大投资活动方案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七)实施经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

(八)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经理事会批准,组建投资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校友等组成。

投资专家委员会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重大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 建立规范的投资决策议事规则,确保各项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年度投资计划制定与调整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购买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必须经过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等,必须经过理事会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决策同意方可执行。

每一项投资决策都必须经过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提请投资人的意见和签名、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存书面档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方案履行理事会决策前需征求学校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章  投资控制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基金会制定年度投资和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科学分配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产品,以实现分散风险、提高效率的投资目的。

投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于信托产品、国债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常规类产品的比例,不得低于本组织投资资产的70%

(二)股权投资于一个项目(单一品种或计划)或一个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比例,不得高于本组织投资资产的50%

(三)委托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本组织投资资产的50%

投资项目周期原则上应当控制在24月。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为每个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专人管理,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投资专项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每笔投资项目的预期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作为基金会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当风险准备金余额到达投资本金金额时,经报决策机构批准后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独立核算,专户存储,除弥补投资亏损外,不得挪作他用。风险准备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建立投资止损机制,对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发生亏损达到投资本金5%的,财务部应当向理事会汇报。

财务部应对投资项目重新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专业机构给出投资意见,做出是否提前终止投资的决定;同时向理事会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在投资项目(包括重大投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依据投资项目期限和品种、经济金融环境、社会影响等因素,决策提前终止投资项目:

(一)所购买的资产管理产品亏损达到本金8%的;

(二)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本会宗旨和声誉的;

(三)金融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其他需要投资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监事(监事会)根据职责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列席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有关投资活动的审议、论证活动;对投资活动方案提出质询意见等。如发现投资活动存在违反法规、《章程》和制度的,应向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发表监事意见;必要时,向登记的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所投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投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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