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拔2017年度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赴境外研修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17-03-01浏览次数:496

各教学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选拔2017年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赴境外研修的通知》(苏教师〔2017〕4号)和《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苏教规[2017]1号)精神,我院现开展优秀中青年教师赴境外研修推荐申报工作。请各教学单位在校园网下载相关文件和表格,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一、研修计划及名额分配
   (一)研修计划
中青年骨干教师境外研修时间一般12个月;团队境外研修时间一般6个月;跟岗研修校长境外研修时间一般6个月。
    (二)名额
    我院分配的名额:中青年骨干教师不超过6人,团队、跟岗研修校长各限报1个。
    二、推荐条件
    (一)年龄及工作年限要求
    中青年骨干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7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团队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跟岗研修校长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6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请人应具有3年及以上本院工作经历。
    (二)学位和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申请人应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及以上职称。
    (三)境外单位及学科要求
    境外接受高校应为世界排名前200强高校或世界顶级科学研究研究机构,研修的学科应排名世界前列;世界200强高校以《泰晤士高等教育》公布的2016-2017年排名为参照(见附件)。学科排名具体标准参照2016-2017年度ESI、QS学科排名。
境外研修单位的邀请函,应由导师本人、相关院系或研究机构出具。跟岗研修校长应由境外高校负责人发出邀请。邀请函应明确研修的起止时间、导师姓名、从事专业和职称等。原则上具有副高级职称申请人选联系的导师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根据教育厅文件要求,学院将优先推荐已联系落实境外研修单位人员。已获批国家和省公派留学、尚未出国但仍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及获得过国家、省公费资助出国留学、回校工作未满3年的人员不推荐。
    (四)外语要求
    外语水平须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达到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 英语(PETS5):笔试总分50分以上(含50分),其中口试总分2分以上(含2分);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55分以上(含55分),其中口试总分2分以上(含2分);德语(NTD):笔试总分60分以上(含60分);法语(TNF):笔试总分55分以上(含55分)。
    2.外语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的语种一致)。
    3. 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9—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4. 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具体要求为: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 德/英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德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中级班结业证书。
    5. 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5.5分,托福61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3级。
    6.对申请到港澳台地区研修的,外语不作要求。
    三、材料报送要求:
    1.《2017年度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申请表(骨干教师)》、《2017年度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申请表(团队)》、《2017年度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申请表(校长)》(见附件)以及附件材料,A4纸双面印刷,装订成一册,申请表电子版发至邮箱ntrsc5132@163.com。
    2.附件材料包括:(1)附件材料目录(须标注页码);(2)学历学位证书、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3)外语合格证明材料;(4)境外研修单位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5)境外研修单位、导师简介;(6)研修学科世界排名证明材料(ESI、QS官网截图证明);(7)高水平大学科研团队需提交课题立项或结题证明材料复印件。(8)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政审表见附件6)。附件材料中,凡外文均需同时译成中文。
    3.材料报送时间: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人事处,逾期不再受理。通知及相关附件详见教育厅网站http://www.ec.js.edu.cn/art/2017/2/28/art_4266_207053.html


                                                                                                   人事处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