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修订
第一条 借阅室图书除工具书外均为全开架借阅,读者须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借阅证借阅。工具书、期刊、报纸如需借出复印的,请持证到203办理短期借出手续。
第二条 请读者爱护图书,文明借阅。读者选阅图书时,阅后不借的图书请放回原处或横放在阅览桌、移动书车上,由管理人员上架归位,请勿乱插、乱放,以免错架。
第三条 我校各类读者借阅图书册数及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读者类型 借阅规定 | 本科生、运动员 | 研究生 | 教师、教练员、 科研人员 | 机关、后勤 管理人员 |
图书册数 | 10 | 10 | 10 | 10 |
时限(天) | 30 | 60 | 90 | 60 |
(1)其中,所有读者文学、传记、史地类(I、K)图书限借2册、借期30天。
(2)超期不还者,每册每超1天罚款0.10元,由系统自动累计。读者有超期违章未处理的,系统将自动锁定该读者借阅权限。读者须刷校园一卡通缴清违章款项(自动缴纳至学校财务处单立账户),方可继续借阅图书。
第四条请勿对图书乱画、乱涂、撕页、污损,严禁撕毁条码标签、排架书标,严禁偷盗图书。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按破坏、盗窃公共财产行为严肃处理。
第五条 如遗失图书,读者应购买相同版本图书赔付,并缴纳图书加工材料费5元/册;无法购买相同版本图书的,按图书定价的2
缴纳赔偿费。上下册、多卷本图书发生遗失的,则按总套定价的2倍予以赔偿。本赔偿规定参照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苏价费[2010]109号、苏财综[2010]22号文件第四条执行。该文件规定遗失图书须按定价的3-5倍赔偿,考虑我校实际,定为按2倍赔偿。
附: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苏价费[2010]109号、苏财综[2010]22号
36365线路检测中心图书馆
2020年3月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文件
苏价费[2010]109号
苏财综[2010]22号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南京图书馆收费问题的批复
省文化厅:
你厅《关于南京图书馆收费项目的请示》(苏文计[2009]6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南京图书馆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图书借阅卡、阅览卡押金:中文图书借阅卡、阅览卡押金100元;中外文图书借阅卡、阅览卡押金400元;少儿借阅卡、阅览卡押金50元。
二、图书借阅卡、阅览卡(实行磁卡或IC卡管理)等遗失补办,成本制作费10元/卡。
三、图书延期继续使用费:0.1元/册·天。
四、图书遗失、污损:图书遗失,应购买相同图书赔付,并收取分编加工材料费不超过5元/本 ;无法购买相同图书的,按图书标定(码洋)价格的3-5倍收取赔偿费。图书污损,视污损程度酌情收取污损折旧费,污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按图书标定(码洋)价格赔偿。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按《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执行。
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政策的复函》(苏价费函[2007]146号)执行。
七、复印、书面数据加工及图书加工、资料咨询、资料翻译、资料传递、书吧、多媒体欣赏室等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实际成本确定标准。
八、开展社会教育培训,按照《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要求,根据培训成本自主确定培训费 ,报省物价局备案。
九、出租展位、演出票价按实际成本并参照市场定价。
上述图书借阅卡、阅览卡(实行磁卡或IC卡管理)的遗失补办和图书延期继续使用等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并依法纳税。各项收费均应按规定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批复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接文后,请南京图书馆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