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省地方高校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申报、审核、备案和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基本要求
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科学定位、错位发展、强化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高校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二)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三)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 高校应限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学校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实的专业;
(四)全省重复设置过多的专业;
(五)国家控制布点专业。
第六条 高校应对设置专业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控机制,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不断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提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吻合度,强化发展特色。省教育厅通过实施专业设置专家审核机制,对全省新设专业进行宏观调控。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应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七条高校应根据上述要求,科学制订本校专业发展规划。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办学定位,主体特色,现有专业结构分析,规划期内拟新设和调整的专业领域,对新设专业建设的支持和保障措施等。专业发展规划由学校专业设置专家委员会评议,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规划每3年制订(修订)一次。
第八条省教育厅每年发布上一年度《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白皮书》、《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预警和重点产业人才供应年度报告》及初次就业率在70%以下的专业名单,作为高校专业调整和设置的重要参考。高校对近三年初次就业率连续在70%以下的专业原则上不得规划增设。
设置和调整程序
第九条专业设置和调整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经高校申请,省教育厅审核或审议后,由教育部备案或审批。经教育部批准设置或调整的专业,可从申请次年起开始招生。教育部设专门网站作为本项工作的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
第十条 高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设置和调整专业,经以下程序办理: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公示期内,省教育厅将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高校拟设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和办学条件等进行审阅,提出意见与建议,督促学校研究处理。
(三)公示期满后,高校于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4份)报省教育厅。
(四)省教育厅对已纳入学校专业发展规划的专业进行形式审核,对未纳入学校专业发展规划的专业原则上不予审核。审核通过的专业中,国家控制布点专业(专业代码后加“K”的专业)报教育部审批,其他专业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设置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新专业(以下简称新专业),经下列程序办理:
(一)高校经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审议通过后,于每年7月31日前通过专门网站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人才培养方案、教师基本情况、办学条件等,以及该专业与所属专业类中其他专业的区分情况和专业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在专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
(三)在公示期间教育部委托相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新专业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专业名称规范性提出意见,并提交到教育部。
(四)公示期满后,高校于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及专业设置申请材料(一式4份)报省教育厅。
(五)省教育厅对高校提供的专业申请材料、公示期间所提意见、高校研究处理情况等进行审议和汇总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二条高校调整专业(含调整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按照教育部规定分别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如调整专业名称,须在拟调整专业已无在校学生或已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原则上仅限在同一专业类中调整,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如调整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须在《专业目录》允许的范围内调整。
第十三条高校设置与调整医学学科门类(代码10)、公安学类(代码0306)和公安技术类(代码0831)专业须征得省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高校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密结合产业需求,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除个别专业因人才培养特殊需要经批准外,不得以专业(专业方向)形式招生。
评议专家组织
第十五条 高校应设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委员会,或在现有专家组织中增加专业设置评议职能。
第十六条 高校的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等,对本校设置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将建立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根据国家以及江苏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社会人才需求、专业布点等情况,对高校增设和调整的专业进行审核、审议。
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十八条 高校应建立和完善专业建设质量保障机制,开展专业自评工作。鼓励高校引入专门机构或社会评估中介机构对学校专业办学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
高校应高度重视新设专业的建设,保证新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在首次招生后、没有毕业生之前,对新设专业进行年度检查,并在学校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以专门条目发布新设专业年度建设报告。
第十九条省教育厅建立新设专业建设常态监控机制,在全省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以专门条目发布新设专业年度建设报告。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的下学期,由省教育厅、省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新设专业办学质量检查评估暨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条 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省教育厅将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调减其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
第二十一条 未经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专业或经查实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高校,省教育厅予以公开通报批评,所设专业视为无效;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增设专业。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