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
2.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精神,负责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指导各单位做好二级教代会工作。
3.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工会“桥梁”和“纽带”作用,经常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4.依照《劳动法》《教师法》,积极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党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其它各项政策,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解劳动争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的决策。
5.配合党委宣传部、教务处、人事处等党政部门做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三育人”工作和师德学风建设,开展教职工思想教育和劳动竞赛,提高教职工全面素质,组织和引导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责任感,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协助做好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管理工作。
6.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搞好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劳动安全保护工作,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7.做好女教职工工作,提高女教职工的整体素质,依法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8.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青年教职工的培养工作。
9.抓好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开展“建家”活动。
10.依法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财产。
11.做好工会日常工作及校党政领导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