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2017年9月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承担巡视工作主体责任,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市、县(市、区)、省直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市、县(市、区)党委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承担巡察工作主体责任,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全面巡察。
坚持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建立健全巡视巡察联动机制,构建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省一盘棋的巡视监督立体网络格局。
第三条 省委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为推进“两聚一高”新实践、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第四条 省委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巡视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市县党委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为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指导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工作;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督办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六)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巡视工作人员;
(七)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厅、处级专职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其中,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干部担任或兼任。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省委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为落实巡视监督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采取组织选调或借调、公开选拔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特聘一定数量的巡视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建立省委巡视组兼任副组长库,人员定期从省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省属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纪委书记、省级机关巡视员、副巡视员和正(副)厅级纪检员等干部中选派。
第十四条 建立特聘巡视专员库,人员定期从省管后备干部、优秀中青年处级干部和省纪委派驻机构、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属高校、省属企业、设区市纪委、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处级干部,省审计系统处级审计业务干部、高级审计师中选派。
第十五条 建立巡视专业人才库,人员定期从省、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宣传部门、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属高校、省属企业,省政法系统、省信访系统以及其他方面干部中选派。
第十六条 建立专兼职巡视干部管理制度,对巡视干部的考核、测评和考察,专职干部由干部主管部门在省委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对特聘巡视专员和特聘巡视专业人才的考核,聘用期间由省委巡视机构负责。
第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交流的渠道可适当拓宽。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机构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省委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建设,经常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由设区市党委领导负责、纪委和组织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巡察工作机构,配备相对固定人员,做好有关巡视联络协调、情况通报、巡视巡察联动等工作,协助抓好巡视反馈意见落实整改和移交事项办理等。
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被巡视期间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协调,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条 省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巡视、巡视“回头看”和“机动式”巡视。
第四章 巡视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地区(单位)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一)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
(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省管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明显严重违纪,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及时查处能够形成有力震慑的问题;
(四)被巡视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团结,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五)被巡视党组织及其成员存在不配合巡视监督的问题;
(六)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第二十八条 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其解决。
第五章 巡视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通过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级政法机关、省审计厅、省信访局等机关、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对县(市、区)巡视,还应当向所在市相关机关、部门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工作计划以及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三十一条 初步了解情况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就巡视前有关方面通报的重要问题的了解情况、新发现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阶段性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三十三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一般应当在巡视了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四条 省委及时召开书记专题会议,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视综合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五条 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巡视反馈意见由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对移交办理的问题线索实行台账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对一年之内接受过巡视的党组织的省管干部提拔使用或者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时,省或者市级组织部门要听取相关省委巡视组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建立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台账,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四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在本地区(单位)及时向党内外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巡视协调机制
第四十三条 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级政法机关、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省审计厅、省信访局等机关、部门和单位沟通联系,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信息支持和工作保障,推动巡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第四十四条 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与有关方面建立的工作协调机制包括:
(一)与省纪委机关建立线索移交和办理反馈、建议审查、党规党纪咨询、巡视宣传协作、驻地服务保障等协调机制;
(二)与省委组织部建立省管干部选拔任用中征求相关省委巡视组意见、配合巡视工作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协调机制;
(三)与省委宣传部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协调机制;
(四)与省级政法机关建立约谈询问、信息查询、建议审查、商请督办、法律法规咨询等协调机制;
(五)与省委教育工委建立提出巡视省属高校计划建议、选派干部参加巡视、线索移交和办理反馈等协调机制;
(六)与省国资委党委建立提出巡视省属企业计划建议、选派干部参加巡视、线索移交和办理反馈等协调机制;
(七)与省审计厅建立提出巡视对象建议、选派干部参加巡视、提供审计资料和运用结果反馈等协调机制;
(八)与省信访局、各设区市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应急处理、维护日常秩序、处理有关信访件等省委巡视组驻地信访应急处理机制;
(九)与其他方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宣传、人事、信访、教育、国资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全面客观通报有关情况,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用好巡视成果。
第七章 巡视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六条 省委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省委常委会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情况汇报,每年研究巡视工作不少于2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导巡视工作开展,及时解决巡视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要问题。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十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省委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反映属实的,有关机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5月28日省委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