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处分规定(附警示案例)

发布者:陈蕾发布时间:2024-06-17浏览次数:1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对抗组织审查,应予处分的五种情形: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

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

一名党员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协助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这既是党员义务,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政治纪律。

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仍有部分违纪党员、干部执迷不悟、自作聪明,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妄图逃脱纪律惩戒。有的为规避组织审查,将收受的财物转交给亲友藏匿;有的与涉案人员订立攻守同盟,要求相关人员帮其隐瞒收受礼品礼金问题,或者伪造借据收条、制造借款还款假象,补签有关协议、制造投资假象等。这些党员、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警示案例

据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上海中国航海博物馆原副馆长严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严俊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擅权妄为,玩物丧志,违反政治纪律,串供、伪造、转移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等活动安排;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默许亲属利用本人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搞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公务出国期间擅自变更路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赌博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严俊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乃至二十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上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上海市委批准,决定给予严俊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上海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