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上半叶,欧洲各国陆续出现一系列工人阶级政党性质的组织,但是这些组织结构松散,成员素质参差不齐,严重制约着无产阶级运动的发展。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将正义者同盟改组为共产主义者同盟,随后起草了同盟的纲领《共产党宣言》。
为了同以前的政党组织作出区分,马克思恩格斯从各方面对党员标准进行了规范。他们认为,无产阶级政党必须由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中的先进分子组成。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把党员的先进性称之为“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指出共产党人是工人阶级中最先进和坚决的部分,在革命运动中“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利益不同的利益”。
为了保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马克思恩格斯明确规定了党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经马克思修改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提出,同盟的成员必须严守七条要求,包括“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给有关的领导机关”“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等等,从思想、纪律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第一国际成立后,为了防止投机分子混入无产阶级政党内部,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指出:“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均可成为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每一支部应对接受的会员的品质纯洁负责。”
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决不能把那些满脑子都是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观念的“冒牌分子”留在党内。其他阶级的人加入共产党,首先要对无产阶级运动有益处,还要无条件地掌握无产阶级世界观,而“不要把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等的偏见的任何残余带进来”。恩格斯敏锐意识到,随着“党不断加强地、不可控制地向广度扩展”,“新党员比从前入党的人难以消化”的情况必然会出现。因此,他特别强调,要加强党的无产阶级领导和对新党员的教育。
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实践中,马克思恩格斯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组织原则和纪律规范,要求成员在政治生活中必须遵循。马克思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强调:“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在组织原则上,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1847年12月,第二届共产主义者同盟代表大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同盟章程,同时要求,章程一旦经由代表大会通过,就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
同宗派主义、无政府主义等思潮进行斗争,是马克思恩格斯把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严格党的纪律放在极高地位的生动体现。他们认为,要实现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不能没有权威和集中,而“纪律是一个有成效的和坚强的组织的首要条件”。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要求每一名党员“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了对成员的纪律要求,“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
列宁在创建俄国工人阶级政党的实践中,也非常注重严格党员标准。他认为,党员的质量关系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针对第二国际中一些政党降低党员标准致使党组织成分不纯且组织涣散的情况,列宁强调要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党员队伍质量。1905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列宁关于党员条件的条文,党员标准在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列宁多次强调:“我们应当努力把党员的称号和作用提高,提高,再提高。”他在《工人国家和征收党员周》中指出,对于那些“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
严格党员标准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始终强调,无产阶级政党是由先进分子组成的。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有着崇高的政治理想,强调铁的纪律,要求从政治、思想、组织和作风各方面保持党的纯洁性,对党员发展的质量提出了严格要求。从最初的50多名党员,到现在9800多万名党员,中国共产党不仅注重党员数量和规模的扩大,更重视从质量上保证党员队伍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谈到“合格党员”问题,指出培养合格党员的重要性,对党员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强调“把合格的标尺立起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激励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新修订的党章第一、二、三、四条也对党员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前,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奋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要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更需要每位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作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使党始终保持强劲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子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