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处分规定有哪些?(附警示案例)

作者:发布时间:2024-06-1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巡视是党章赋予的重要职责,是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从严治党、维护党纪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不允许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然而,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发现,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害怕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被发现,想方设法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相关情形有:有的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有的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的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有的甚至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一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党员、干部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等。

为严肃处理上述相关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衔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

此外,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还在工作纪律中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警示案例

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肖玉海(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肖玉海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丧失信仰、背离初心、贪婪腐化、擅权妄为、政治意识、规矩意识淡漠,把国企当做私人领地,靠企吃企。违反政治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培植个人势力,搞亲信圈子,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反馈意见,组织、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串供、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公款购置并装修房屋作为“私人会所”,公款旅游并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违规发放津补贴;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在职工招录、职务晋升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财物;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和重大资金风险,致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因公出国期间,擅自变更路线,并携家人借机旅游;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通过索要回扣、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在行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职权时,失职弃责、擅权妄为,任意挥霍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甘于被“围猎”,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担保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职务犯罪。

肖玉海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中央持续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情况下,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肖玉海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青海省纪委监委